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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439号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临江市白云岩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江市白云岩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贵,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白云岩矿。法定代表人董安华,该矿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32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