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丽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金贵,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白云岩矿。法定代表人董安华,该矿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3日以执行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32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哲
审判员 朱光华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