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480号
原告:上栗县金明出口花炮厂,住所地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6865535XW。
法定代表人:柳焕财,厂长。
被告:曾建南,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栗县金明出口花炮厂与被告曾建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找到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栗县金明出口花炮厂撤回起诉。
审判员 柳 本 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欧阳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