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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05号

陈小冰与刘元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冰,刘元凯

裁判文书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冰,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刘元凯,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元凯给付借款27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元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小 明

审判员 杨 文 太

审判员 彭 玉 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雄(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