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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53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王小琼、饶光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王小琼,饶光相

裁判文书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00000。

被执行人:王小琼,女性,汉族,1969年02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饶光相,男性,汉族,1969年0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忠县支行与王小琼、饶光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

代理

审判员  乐 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