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13号
原告:李增国,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李磊,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赵超,男,汉族,1993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李增国与被告李磊、赵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李增国于2017年6月14日当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增国负担。
审判员 孙炳勋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