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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行审10号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兴县李奎田氧气充装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兴县李奎田氧气充装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4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海兴县中心街。

负责人:贾荣鑫,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军祥,男,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志海,男,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海兴县李奎田氧气充装站

负责人:李奎田。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市监罚字(2016)GL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市监罚字(2016)GL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为海兴县李奎田氧气充装站(李奎田),属于处罚对象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海)市监罚字(2016)GL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安宝新

审判员  孙玉辉

审判员  及元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