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96号
原告:康云,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李强,男,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云与被告李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康云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师 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