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48号
原告:冯某,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王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
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郝红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