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再3号
上诉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移沿山村。
法定代表人:徐虎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勇,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菊良,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
负责人:张学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厉海斌,该��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波,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州市仁皇山新区开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仲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建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帆远航,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物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八里店镇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润物置业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润物置业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润物置业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和(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77749元免收。
审 判 长 沈松梁
审 判 员 茹卫泽
代理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