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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275号

梁美娥与张光成、王建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美娥,张光成,王建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275号

原告:梁美娥,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军,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光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侗族,农民。

被告:王建村,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1号综合楼2、3层。

负责人:蔡征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图荣,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仁耀,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27号。

负责人:曾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晖,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梁美娥与被告张光成、王建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梁美娥于同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美娥以需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美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梁美娥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军

审 判 员  丁艳平

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陈持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