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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610号

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610号

原告: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东华,该公司经理。地址:山丹县胜利街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永军,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山丹县清泉镇居民,现住山丹县丹馨园小区*号楼*****室。

原告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永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新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