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延武,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泽军,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延武与被执行人范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秀刚
审判员 宗 帅
审判员 闫子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桂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