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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225号

河南省璟弘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坡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璟弘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璟弘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庆安路南段西侧京广铁路东侧。被执行人王俊坡,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关于河南省璟弘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俊坡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坡于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坡银行存款4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伟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