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64号
原告:冯伟,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绿园区奥特洗福莱洗衣会馆,住所地长春市基隆南街5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诉被告绿园区奥特洗福莱洗衣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并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讼风险责任须知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定于20017年6月14日开庭审理,庭审当日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春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