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990号
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陈俐慧,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来收,青岛李沧金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宗勇,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爱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