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710号
原告:马柒斤,男,彝族,现年23岁,四川省木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云,男,彝族,现年50岁,四川省木里县人,特别授权。
被告:杨忠华,男,汉族,现年54岁,四川省资中市人。
被告:徐学平,男,汉族,现年35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原告马柒斤与被告杨忠华、徐学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柒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柒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柒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0元,由原告马柒斤负担。
审判员 廖菊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