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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执155号

李维勇申请执行冯富荣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维勇,冯富荣

裁判文书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勇,男,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冯富荣,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维勇申请执行冯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自  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  冬  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