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勇,男,汉族,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冯富荣,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维勇申请执行冯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自 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 冬 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