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609号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威,北京乾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乐潮超市。经营者:程文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乐潮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每案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龚 磊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亚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