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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838号

任亚洲与杨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亚洲,杨玉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838号

原告:任亚洲,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告:杨玉兵,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任亚洲与被告杨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任亚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任亚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国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