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7971号

苗瑞与周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苗瑞,周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971号原告苗瑞,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金春,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苗瑞负担。

审判员  王振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