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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709号

何海新、毛端亮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海新,毛端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何海新,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毛端亮,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何海新申请毛端亮人格权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5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海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5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