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1行初16号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河煤矿,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职位: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侠,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财,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梅河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红梅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河煤矿诉被告梅河口市房地产管理局、梅河口市红梅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河煤矿因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梅河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贵民
审判员 王宝秀
审判员 周茂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 爽—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