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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恢22号

汪令锋、余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令锋,余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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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汪令锋,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余照,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令锋与被执行人余照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照在潜山梦阳贸易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