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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282号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徐慕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徐慕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282号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潘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慕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与被告徐慕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海物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文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