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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591号

王建安、李运立等与王江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安,李运立,王江涛,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91号原告王建安,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李运立,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王江涛,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安、李运立诉被告王江涛、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安、李运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安、李运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安、李运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建安、李运立共同承担。

审 判 员 余婧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