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57号
原告:杨守雄,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望天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42313D。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耀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守雄、望天梅与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林桂玲
审判员 刘 杨
审判员 郑小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