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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257号

杨守雄、望天梅等与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守雄,望天梅,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257号

原告:杨守雄,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原告:望天梅,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3942313D。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耀基,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人,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守雄、望天梅与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林桂玲

审判员  刘 杨

审判员  郑小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