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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589号

王贤明与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贤明,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589号

原告:王贤明,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大全,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3435083D。

法定代表人:陈世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贤明与被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贤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贤明负担。

审判员  余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