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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419号

睢巧玲与孙家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睢巧玲,孙家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睢巧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家峰,男,汉族。上列当事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0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家峰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睢巧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家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家峰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2785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睢巧玲。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4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