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行初151号原告马成文。委托代理人吴天英,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三路综合服务中心(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岸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军祖,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伟东,甘肃正天合(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文诉被告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马成文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已经达成协议,行政争议已经实质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马成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文负担。
审 判 长 敬 阳
代理
审判员 成 蕾
代理
审判员 康倩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