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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898号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茂茹、易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罗茂茹,易启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98号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郑伯勇。

被告:罗茂茹,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易启智,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茂茹、易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彤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