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98号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郑伯勇。
被告:罗茂茹,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易启智,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茂茹、易启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世邦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彤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