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乾县妇幼保健院。地址:乾县泰山庙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战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