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470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东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75号(军港建材市场C楼2层6号)。
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74960371F,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湖光小区十四号楼一单元3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东超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东超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学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东超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东超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东超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