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性,汉族,1977年0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但清明,男性,汉族,1974年0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刘勇与但清明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发军
审 判 员 何华林
代理
审判员 乐 奎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