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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监2号

熊国贵、冯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国贵,冯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监2号

申请人(原审被告):熊国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

委托代理人:张红芝,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冯建国,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号风华雅庭。

负责人:李羲,该公司总经理。熊国贵因与冯建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鄂08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民(行)监[2017]4208810002号向本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周庆红

审判员  邓 鸽

审判员  李刚国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