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234号原告王小群,女,生于1968年11月1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王玉良,男,生于1957年9月11日,住陕西省洛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小群与被告王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小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小群负担。
审判员 王新雄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