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38号
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84949M。
法定代表人:班小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94120110N。
法定代表人:刘福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448737875。
法定代表人:范新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728127897。
法定代表人:刘福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芜湖市弘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861241657。
法定代表人:刘福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刘福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弘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福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5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弘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福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弘瑞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繁昌新元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瑞诚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弘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刘福��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雁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韵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