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被执行人孙某某,男,40岁,汉族。被执行人沙某某,男,汉族,30岁许。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625民初1990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沙某某在你处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沙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马雪明
审判员 赵秀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