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618号
原告:倪德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8日,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阮仕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2日,住陕西省柞水县。
原告倪德波与被告阮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德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德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德波负担。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