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4民初618号

倪德波与阮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德波,阮仕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4民初618号

原告:倪德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8日,住陕西省柞水县。

被告:阮仕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2日,住陕西省柞水县。

原告倪德波与被告阮仕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德波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德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倪德波负担。

审判员  房小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