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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58号

贺某、余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8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