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8号
申请执行人:贺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余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鹏
审判员 苏 星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