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808号
原告:李志云,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王虹旭(曾用名王淑芳),女,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代明龙,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李志云与被告王虹旭、代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李志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志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李志云负担。
审判员 XX满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