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冯臣波。
被执行人:刘冰、刘淼、葛强。本院执行冯臣波与刘冰、刘淼、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房 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