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928号原告陈平建,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杨新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王小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第三人广元市广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原告陈平建与被告杨新华、王小华、第三人广元市广遂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陈平建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原告陈平建委托何永先(男,汉族,住广元市)参加诉讼,何永先作为普通公民参加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映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琼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