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723号罪犯唐锡潭,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锡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汕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锡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唐锡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锡潭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锡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锡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丽 梅
审判员 袁 国 生
审判员 欧阳海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