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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92号

赵书波与张秀文;肖玉成;肖玉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赵书波,张秀文,肖玉成,肖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赵书波,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张秀文,女,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肖玉成,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肖玉才,男,2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波诉被告张秀文、肖玉成、肖玉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书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徐冬颖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