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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344号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仁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仁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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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344号

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凤仪镇北苑社区鸿宇商住楼**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仁维,女,贵州省正安县人。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仁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遗漏本案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