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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913号

李树新、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新,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新,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售货员,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34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执行李树新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张晓斌

审判员  汪若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佳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