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新,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售货员,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34号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在执行李树新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张晓斌
审判员 汪若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佳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