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463之2号
原告:练道龙,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代理人:李训季,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博之,男,198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道龙与被告李博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道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练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道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练道龙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红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