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初304号
原告:谢豪杰,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
被告:吴丽华,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
原告谢豪杰与被告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谢豪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豪杰以其与被告吴丽华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谢豪杰负担。
审判员 王春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灵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