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4民初304号

谢豪杰与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豪杰,吴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初304号

原告:谢豪杰,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

被告:吴丽华,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元善镇。

原告谢豪杰与被告吴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谢豪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豪杰以其与被告吴丽华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豪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谢豪杰负担。

审判员  王春青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灵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