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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507号

冯秀成与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秀成,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07号

原告:冯秀成,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艳,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文明西区,原告之妻。

被告: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步行街A内区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志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