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507号
原告:冯秀成,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艳,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文明西区,原告之妻。
被告:高碑店市鑫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步行街A内区20号。
法定代表人:王爱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志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