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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004号

李健与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健,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004号

原告:李健,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军,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诉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擎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公众号“”